2014年7月1日,甲公司、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《个人额抵押协议》,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,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,债权额400万元,并办理了额抵押登记,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。债权确定期间内,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,又欠乙公司100万元。甲公司未还款。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,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?(多选题)
A.债权额为100万元
【资料图】
B.债权额为400万元
C.抵押权期间为1年
D.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
参考答案
【考点】额抵押权的设立;抵押权期间
【答案】BD
解析:《物权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,“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,经当事人同意,可以转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”。故债权额为之前欠的300万元加之后欠的100万元共400万元。A项错误,不当选。B项正确,当选。
《物权法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,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未行使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”。C项错误,不当选。D项正确,当选。
故本题选B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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